作者:guest 题目:最低价中标与合理低价中标探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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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法” 应运而生
面对颇受争议的“最低价中标法”,我们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盘的否定,于是产生了顺应我国国情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在实际运作中,把最低价中标修改为合理低价中标比较合适。同时要增强风险意识,参照国际惯例,明确规定建设合同必须增加有关风险条款的内容,保障甲乙双方对等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的正常工程建设。对于投资额巨大、建设期长的重大工程,应在清单报价基础上明确一定时期后须随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的条款。
重庆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有限低价中标制度,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综合评分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基础上,重庆从去年开始探索建立了“有限低价中标”制度,其目的是寻求合理低价。目前重庆市实施的有限低价中标制度分无标底和有标底两种。高等级公路招投标实行无标底法,业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后,在每个标段招投标中,随机抽取10至12个投标单位,去掉1至2个最高标和1至2个最低标,把剩下的8至10个有效标底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投标单位标底如果高于或低于平均有效平均值一定比例,都会被视为废标。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为最优标,经过筛选后再取低标的前三名为准中标单位,最后中标单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重庆高速公路招投标实行有标底法,业主先编制标底,投标单位投标后,业主的标底再和各投标单位的标底加权平均,获得一个复合标底,最低标单位根据低于复合标底的不同程度,必须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从低往高选取中标单位。
有限低价中标制度不仅遏制了腐败,而且为国家公路建设节约了大量资金。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首次在7个合同段采用了这种招投标办法,结果中标单位的报价与以前“综合评分法”相比,节省了10.37%的建设资金。
“最低价中标法”是适应市场发展需求而引进的,它必定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而更加合理完善,我们应该把这一权力下放给市场和地方,相信它们的自我完善能力,政府在这方面既不作“运动员”,也不做“裁判员”。政府所做的应该是宏观层面上的引导和调控。
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市场环境,在招投标活动中,遵纪守法,规范操作。他们凭借实力,沉着应对市场的挑战。以自身的诚信,维护着市场的秩序。 然而,少数企业的违规违法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与企业自身的觉悟有关,更与我们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以及招标办法的合理与否有关。
如何优化招投标环境,守住规范建筑市场的首道防线,现在回头看来,以往我们在招投标的管理、招标办法的制订上的很多做法需要进行反思或者不断改进完善。
另外,实施最低投标价中标,则是从更大程度上开放了市场,培育了市场机制,促进源头治腐。实行最低价中标,中标的企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中以微利取胜。如果还要拿钱去贿赂当事人,那岂不是赔钱赚吆喝。这也就避免了“运气标”和“人情标”。同时增强了市场运作程序的严密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交易行为由“暗箱操作”变为“橱窗管理”,更加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深圳也尝到了甜头,其实施低价中标法后,建筑工程中标价下浮明显。据统计,近期土建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约18%,市政工程平均下浮约30%,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平均下浮幅度更大。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标底保密难和高价中标的情况,成都市于去年一律实行“无标底招标、低价中标”,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投资效率,使项目中标价比概算至少节约10%以上,多的超过30%。
2007-06-01 08:1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