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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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和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是,投标人也有权拒绝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拒绝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其投标文件失效。招标人应将他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依据上述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时,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也相当于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权利)时,待投标有效期期满时,其投标失效!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但由此该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引起工期的延误、延误工期时段物价的上涨引起的项目成本的增加等),招标人应给与补偿。就是投标人只有三个并全部是中标候选人时,也不能采用重新招标。因为剩下两个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投标时他们是处于极其不利的竞争地位。所以重新招标时,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8.23..
2013-08-23 22: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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