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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作者:zzxhbgs
题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MAIL:hz_gw@126.com
IP地址:124.164.232.*


内容在下面

  发贴时间2013-09-03 10:27:01 
 ** 贴子回复

作者:zzxhbgs
题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关于评标的问题请教
MAIL:hz_gw@126.com
IP地址:124.164.23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题干没给投标函报价,只给了投标报价情况表:主机  数量1  单价90万美元  合价90万美元;配件A 数量10 单价0.3万美元 合价0.3万美元。 最后总价90.3万美元。
请问:1、计算评标价时,配件A处单价合价不一致,此时是不是需要修正为合价3万美元,总价93万美元?
2、如果题干给出投标函报价为90.3万美元,此时,单价合价不一致需不需要修正?
3、如果配件A 数量10 单价0.3万美元 合价30万美元。这种情况还需不需要修正?是根据单价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原则修正?还是按照只加不减原则,即多算不减,少算加的原则修正?
4、还是第二个问题,投标函报价即开标确认价为90.3万美元,如果跟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但跟单价剩数量和不一致。此时需要不要修正?教材中的“投标总价以开标确认值为准,一般不予修正算术错误”到底指些什么?
谢谢






  发贴时间2013-09-03 10:38:3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投标报价中算术错误的修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5.*




  由于你点了我的名,不得不说几句。
  无论是国际招标,还是国内招标,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中有算术错误都需要进行修正,这是投标人投标的真实反映!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应规定修正的原则,其原则是:(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现依据上述原则,解释你的具体问题:
  1、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即评标价)时应首先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因此主机和配件合价90.3万美元是错误的,应修正为03.0万美元;
  2、修正后合价93.0万美元与投标函文字玖拾万叁千美元不一致,应该为玖拾叁万美元;
  3、配件算术错误必须修改,是根据“单价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的原则。法律法规未规定“按照只加不减原则,即多算不减,少算加的修正”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错误的!不能使用:
  4、上述已经说明,算术错误按修改后的投标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但是算术错误的修正不是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唯一条件),如果中标也作为中标价,以及作为签约的合同价。你指的教材中“投标总价以开标确认值为准,一般不予修正算术错误”说法是错误的,请不要迷信教材!唱标确认价格只能作为各投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横向比较,以了解自己的竞争地位!最后的数字仍以修正后的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报价为准!投标函在合同文件中地位第三(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4款合同优先顺序),而唱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从这一点也可看出,不能以开标唱标价为准,应以投标函投标价格为准。
  最后再补充一点是:投标人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一定要通过与投标人澄清,并由他确认。如果投标人对自己的算术错误不同意修正时,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有实质性重大偏离或保留,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4.






  发贴时间2013-09-04 10:49:40 
 ** 贴子回复

作者:zzxhbgs
题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MAIL:hz_gw@126.com
IP地址:118.195.69.*




首先还是非常感谢唐老师百忙之中抽时间回答我的问题。
 2、修正后合价93.0万美元与投标函文字玖拾万叁千美元不一致,应该为玖拾叁万美元;
这一点是不是应该以投标函文字为准,即玖拾万叁千美元。
正如你后面讲到的“最后的数字仍以修正后的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报价为准!”
即合同解释顺序:投标函优先于投标报价情况表
再次感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3-09-06 23:24:3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对投标报价中算术错误的修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的修改原则,是指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中无算术错误的情况下,投标函文字与数字不一致时,以文字修改数字!比如相差±5%时,在合同执行期按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实际支付时,再扣除或增加5%的额度支付;如果投标报价情况表(工程项目称工程量清单)中有算术错误,即你说的把90.3万美元改成93.0万美元时,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均有错误,故应把文字和数字均改成玖拾叁万美元和93.0万美元。否则修改错误的原则:“(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就无任何意义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8.






  发贴时间2013-09-08 14:42:16 
 ** 贴子回复

作者:weizhoull
题目:应该否决其投标
MAIL:weizhoull@tom.com
IP地址:119.6.108.*




不同意唐老师的意见。如果算术修正后的总价与报价函中大写金额不一致,实际上已存在两个报价,按《条例》51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而不能对投标函中报价进行补正,改变其实质性要求。





  发贴时间2013-09-18 08:48:2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对投标报价中算术错误的修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5.*




  你说的对!投标文件不允许有两个报价。而这里讨论的不是两个报价问题,而是修正算术错误的问题。本人在上条目讨论的是在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表示投标价格,以及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情况表中汇总价是一致的,而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情况表中某子项的“单价乘数量不等于合价”,其修改原则是“应以单价与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修改合价”。在这样的情况下清单中汇总价就与原汇总价不一致,也就是说与投标函中的文字和数字表示投标价格不一致,因此就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修改后的汇总价,修正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价格。这个价格在修法后是唯一的!而不是两个。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投标函中文字和数字表示投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情况表中汇总价是一致的!也是唯一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17.






  发贴时间2013-09-18 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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