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以及恶意投标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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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提出的问题,本人意见如下:
1、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评标时发现投标人资格不合格、低于成本竞标、拒绝澄清补正的、投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性的、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业主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就等于他们的投标文件已经提前拆封,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的地位。所以评标委员会不能因有效标不足三个,而不考虑是否有竞争,而否决所有投标,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切记!当然把“有效标不足三家,只要投标有明显竞争,价格合理时,从剩余有效标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人。”写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也是可以的,不写也应遵守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2、《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恶意投标,投标文件故意不盖章或有其他的故意行为造成招标失败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上述行为如果违法应按《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开标以后放弃投标;(2)中标以后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他情况均不得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结论:不能把你说的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不能写入招标文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15.
2013-09-15 16: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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