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唱标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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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均没有规定招标项目开标结果必须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只有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款开标程序(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本人认为开标会议的目的是:“通过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检查无误当众拆封是确保开标程序的透明度;当众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内容,其目的就是让所有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了解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而无任何其它作用。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都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定投标文件。
因此开标记录只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留下的备忘录,即可以投标人签字确认的!不签字也无妨!还有的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因此也就无人签字,其投标就按无效标处理?不应该吧!
结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的投标以投标文件为准,并依此进行评标。不能以唱标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以投标函的报价为准。不能把唱标错误(投标人未发现,又签了字)的责任转嫁给投标人!因此,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不签字无妨!
结合你的问题谈看法如下:
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职,而评标委员会也就依据错误的开标记录,进行了错误的评标,这真是错上加错,本是不该发生的问题!好在对中标候选人还未公示,这时应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开会,并改正错误;如果已经公示(评标委员会工作已经结束),并无异议时,应在招标人领导之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告知并备案。再重新公示!并公布重新公示的原因;如果已经发出招标通知书时,这样的错误就难以改正了。因谁改变中标结果,谁承担法律责任!既要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也要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补充说明几点:(1)评标价应采用投标函中的投标价格;(2)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应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后的投标价格:(3)签约合同价格就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唱标价(无论是否经过投标人确认签字)都不能在上述工作中使用,是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为准!投标函在合同文件中重要地位处于第三位(合同协议书第一位,中标通知书第二位)而“唱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15.
2013-09-15 17: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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