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能否编制标底和清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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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以及建设部79号文也同样作了这样规定。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具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也就是说通过招标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等调查,有能力编制招标公告(也称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函和投标保证金等格式)、评标方法和内容、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可用标准的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辅助资料,以及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的格式和内容等,也应依据自己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投标控制价。其中招标图纸是依据招标人委托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编制的。而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国际上称为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是由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依据设计标准和要求,编制临时设施要求、总工期和控制性工期具体日期、完成工期任务的奖惩规定、主体工程项目清理和基础处理,以及各主体项目合同内容和工序、适用的国家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基本技术指标、项目技术质量标准和指标、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支付条件等。
如果不具有上述能力,也就是一个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以及某些人认为合同专业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写。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控制价由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如果这样发展下去的话,一个项目招标文件就不可能是一个相互对应、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会成为前后矛盾的文件,也就不可能有一个清楚的投标报价条件,同样不可能在合同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准确的结算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0.11.
2013-10-11 2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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