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闻 题目:《条例》实施后,工程招标还利用复合标底价评标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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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 2013 年 4 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上述两个法规“参考”的含义是否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条例》实施后,工程招标还利用复合标底价评标是否违规?
2013-10-28 14:5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