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总承包项目中附属工程分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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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水利水电工程方面的工程师,对市政和交通领域的资质具体规定是不熟悉的,本人只是就工程总承包的内容谈谈个人的拙见:
1.如果道路工程只做公路基础和路面工程时,就不能称之为“工程总承包”,广义的“工程总承包”应包括道路设计、路基础、路面工程、道路排水、安全防护设施、信号设施、照明设施等全部工作任务。如果做不到道路设计,最起码应包括所有工程项目。如果是如你讲的总承包工程中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等附属工程,均分包出去,就不能称为“工程总承包”,只能称为工程承包。其中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等由招标人另行招标选择承包人。因此你的合同是不应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总承包包括这些内容,由总承包人进行分包时,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主体工程和关键项目不准分包的规定。
2.关于如何理解正确“主体部分、关键工作”,本人认为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筑物主体结构的部分及相关工作。除此之外就是“非主体部分和非关键工作”,是可以分包的,但也必须在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如劳务分包、临时设施、营地、材料和设备运输等。总承包人或主承包人之所以把“非主体部分和非关键工作”分包出去,是因为力量不足,或防止分散精力而将这些工作分包出去。
3.属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或需要专用施工机械设备的部分工程,即专业工程,招标人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降低成本,是允许总承包人或主承包人分包的,以发挥专业上的优势。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在暂估价项目中载明!未载明的必须自行完成!
4.如果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中未列,在合同实施时,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降低成本,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按合同变更将其分包出去。如果批准也是可以分包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12.
2013-11-12 1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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