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合同签订前可否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报价不合理部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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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在中标总价不变的条件下,调整不合理的组合价或报价不合理的部分”是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也就是说确定中标人后,除算术错误或大写与小写不一致外,他的投标总价、各项价格(即以项为单位的价格)和单价是不能改变的,即报高不扣、报低不加、漏项不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签订合同。
至于不均衡报价的问题是投标人的投标技巧,是应允许的!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两种不均衡报价。其一,是工程清单中某子项工程量明显偏少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单价适当提高一些。一旦增加工程数量时可以获得额外收入!其二,前期项目(如基础开挖)单价适当提高一些,后期项目(如混凝土浇筑)适当降低一些,总价格不变,其目的是前期项目多结算一些费用,以便作流动资金使用。否则向银行贷款时是要交利息的!招标人接受他中标,也就意味着接受了他的投标报价,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原则,是不能调整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9.
2013-12-09 08: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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