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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这还有效吗,有没有什么影响
作者:天天
题目: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这还有效吗,有没有什么影响
MAIL:expertxu@126.com
IP地址:124.207.44.*


如题,请大家探讨

  发贴时间2013-12-13 11:01:2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8.*




  天天先生提出的“请大家探讨”的要求,已经发表多日,但可惜的是无网友响应。也说明这么好的交流平台参加讨论的人太少,因此该“论坛”可称“答疑栏”啦!本人希望大家多关心、多提出不同看法和观点,以便交流和对问题的深入理解!为不冷场,本人抛砖引玉,发表不成熟的意见如下:
  七部委30号令(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但是修改前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修改前的规定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依据法律法规原规定和国际惯例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基于这样规定原因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意味着该合同已经生效(虽未正式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据这样的规定,确保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书。
  修改后的法律和法规,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一致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内,或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未签订合同时,只要投标有效期未满,继续有效。但是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签订合同。否则投标文件失效,等于招标人或中标人改变了中标结果,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即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未签,就决定于投标有效期是否期满,期满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失效,其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希网友批评指正!
                                           唐广庆于2013.12.17.






  发贴时间2013-12-17 10:28:46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
MAIL:13557460@qq.com
IP地址:121.15.133.*




如唐老师如言,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交流平台,可供大家共同促进提高。

本人目前工作也涉及招标投标,以后也会经常来看看学习并讨论,观点如有不妥或不同,请各位老师和朋友多包涵。

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认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业界及法律界一般认为有两种观点: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这主要是从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来考虑。《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投标作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承诺生效,因此合同成立。如果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理由如下:

《招标投标法 》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法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法律适用上,作为特别法的《招标投标法》优于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投标活动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并未成立。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招投标项目普遍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合同应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中标通知书对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是不能完全涵盖的。

如果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应按《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如果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供探讨,如有不妥,请指正。

谢谢






  发贴时间2014-01-10 1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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