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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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先生提出的“请大家探讨”的要求,已经发表多日,但可惜的是无网友响应。也说明这么好的交流平台参加讨论的人太少,因此该“论坛”可称“答疑栏”啦!本人希望大家多关心、多提出不同看法和观点,以便交流和对问题的深入理解!为不冷场,本人抛砖引玉,发表不成熟的意见如下:
七部委30号令(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但是修改前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修改前的规定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依据法律法规原规定和国际惯例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基于这样规定原因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意味着该合同已经生效(虽未正式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据这样的规定,确保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书。
修改后的法律和法规,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一致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内,或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未签订合同时,只要投标有效期未满,继续有效。但是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签订合同。否则投标文件失效,等于招标人或中标人改变了中标结果,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即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未签,就决定于投标有效期是否期满,期满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失效,其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希网友批评指正!
唐广庆于2013.12.17.
2013-12-17 1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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