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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理解
作者:Ivy Zhang
题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理解
MAIL:864585860@qq.com
IP地址:222.178.41.*


如题,还请大家多多指教,为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发贴时间2013-12-31 15:00:1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如何理解不可替代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2.*




  由于多日无人回答这个问题,而本人又未参加编制《实施条例》,因此只能通过学习体会,谈谈本人的看法,供你参考。
  《实施条例》第九条是讲的可以不招标的条件,其中属于“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是指如果招标项目只能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实现时,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招标也只能由仅此一家具有专利和专用技术的投标人投标,是无法形成竞争力的。即可以直接承包给具有实施本项目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承包人或制造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9.






  发贴时间2014-01-09 2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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