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联合体资格规定中专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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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联合体资格规定中的专业,是指大专业。即工程项目中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制造等。工程基础处理(包括支护)属于工程施工。依此不同专业的资格组成联合体,各自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专业的资格条件。比如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其设计单位应满足设计资格条件,施工应满足施工资格条件,联合体才能满足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资格条件,这也是强强联合。如果同属施工专业,其联合体资格以最低的资格条件为准。也就是说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以及与招标项目相当规模的实施经验。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都是指“资格条件”即包括资质,也有业绩。不只是“资质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3.7.
2014-03-07 1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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