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不按时发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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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澄清一下,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就不能确定自己是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不能称为“中标公示”。所以公示后你们只能是中标候选人!
结合你们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有以下看法:
1.在时间上看,从开标至至今已经六个半月至七个月,已经远远超过投标有效期60天。你们的投标书也已经失效,因原项目工期已经延后,投标报价条件已经改变。从原则上讲:招标人违反承诺,要承担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
2.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如果招标人(一)无正当理由(只指发生不可抗力)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由于超过投标有效期,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终止招标。依据上述规定你们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请求获得补偿!应该给所有投标人补偿经济损失。其费用包括(1)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费用);(2)投标文件的制作费;(3)投标人人员投标用的差旅费;(4)退还投标保证金和相应利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3.16.
2014-03-16 15: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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