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少于三家重新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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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一下,本人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招标项目,不熟悉,手头也无财政部颁发的有关法规,所以不能准确回答你的问题,只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惯例谈谈一些看法如下:
1.只有发布招标公告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程序,无报名程序。潜在的投标人依据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就已经意味着有投标意向了!因此无需报名程序。
2.第一次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足3家时,也就是投标人少于3个。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3.应注意的是上述“重新招标”,并不是简单地再重复。而是找出投标人不足3个的原因,如公告时间太短、公告的地域太窄、招标项目的资格(资质和业绩)要求过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要求过高、工期紧迫等等。找出后修改好招标公告后再重新招标。
4.一般情况下投标人过少的主要原因是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高。如果通过分析是这个原因时,建议应适当降低资格(包括资质和业绩)条件。本人参加了《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讨论、修改和编制。许多人不太注意该法的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请注意上述规定中应具备的是“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也就是说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与国家规定不同。在第一次招标时,由于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如按国家规定)时,是可以通过招标文件适当降低的!这样才有可能有多个投标人投标。这里还有个个人看法供你参考:“投标人的业绩条件要比资质条件重要的多,只要投标人曾完成过类似的招标项目,资质条件差一些也是可以完成招标项目任务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3.16.
2014-03-16 1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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