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计算错误但已经发布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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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理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授予合同条件的规定,对评标小组工作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成果进行核查。但是你们未尽到责任,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计算错误!属严重失误!
建议的处理办法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计算错误进行复核,并改正。再召集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提出改正后的评标成果,即推荐新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同时变更中标结果的通知呈报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如无异议时,先发出废除中标通知书的通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已经违法,要进行违法处理),并对原中标单位进行补偿(购买文件费、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费、参与投标的的工作人员薪酬和差旅费、退换投标保证金和相关利息等)。处理完毕后再按新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以及正常顺序实施。另补充几点说明:
1.上述工作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时,应及时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未及时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即投标有效期终止,也即招标终止,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补偿(投标的所有损失),进行处理完毕后再重新招标!
2.有人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果改变必须在公示时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批准后再能采取相应措施!”这样的看法值得商榷!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招标人是招标主体,因为他是项目资金筹集者、项目的所有者和筹划着、项目的实施者、经营和还贷者。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这就意味着招标人已经授权 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也就是说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使招标人的权利!因此有权按上述原则处理,进行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变更中标结果,但不能随心所欲,只有评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和选择中标候选人时,才能变更中标结果。也就是说,自己不能违反自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4.10.
2014-04-10 1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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