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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投标人对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有没有知情权,能不能公示否决原因。?
作者:zbzx_djz
题目:投标人对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有没有知情权,能不能公示否决原因。?
MAIL:zbzx_djz@petrochina.com.cn
IP地址:218.205.147.*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释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2、《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和释义,我们招标机构不透露也不公示投标人被否决的原因,这种做法不被投标人认同,其认为对被否决原因有知情权,原因透明后不会盲目投诉,也有利于在以后的投标中改正错误。我们认为其提法合情合理,但是找不到法律依据,请专家指点,谢谢!

  发贴时间2014-04-18 08:36:5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对自己投标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被投诉否决的原因的知情权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9.*




  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无论是评标过程或者是评标结束后,都必须保密,不得公开!对于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应遵守,这也是职业道德!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因为评标工作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工作是不可能绝对准确,或者是十全十美,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旦公开将会出现极其被动的局面。会严重影响招标进程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我国法律法规在招标投标领域已有较大进步,已经可以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时,即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也可提出投诉,如果属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要作出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包括被投诉人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处理意见和依据)。
  再次补充说明世界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在投标人须知中均有一条规定是;“业主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均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取消投标程序拒绝所有的投标权利,同时并不因此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把业主采取这些行动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的义务。”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对评标结果以及授予合同是有绝对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是无知情权的!对比我国的上述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4.20.






  发贴时间2014-04-20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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