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bzx_djz 题目:投标人对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有没有知情权,能不能公示否决原因。?
MAIL:zbzx_djz@petrochina.com.cn IP地址:218.205.147.*
|
|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释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2、《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和释义,我们招标机构不透露也不公示投标人被否决的原因,这种做法不被投标人认同,其认为对被否决原因有知情权,原因透明后不会盲目投诉,也有利于在以后的投标中改正错误。我们认为其提法合情合理,但是找不到法律依据,请专家指点,谢谢!
2014-04-18 08:3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