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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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这位网友所说的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当初未能与“物业房”一起招标的原因是啥?所以,只能按照如下几种可能性进行探讨:
1、如果当初报审/报核/报备时,相关前期咨询性文件以及初步设计,已包含了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且整个项目的投资额达到了国家必须招标的标准,你们现在应当对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进行招标,否则,就有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嫌疑;
2、从施工设计和施工工艺上来说:一般情况下,商业门面房与物业房的基础部分,由于各自上层建筑的层高和所处区域地基负荷及承载力的不同,设计时会在分界处设置各种施工缝(如:沉降缝等)的,新建建筑物在施工和结构安全上不会与已建工程产生冲突;此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进行招标,至于如何协调和避免施工干扰和相互施工配合的问题(含交界面的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等),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说明;
3、若属于上述第1和第2项所说的情况,则应当招标,确定两个单体的施工单位;若不属于上述第1和第2项所说的情况,则可作为“在建设工程追加的小型工程”进行处理,依法确定追加工程的施工单位,并签订补充协议。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4-04-30 07: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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