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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怎么理解?
作者:xueping8186
题目: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怎么理解?
MAIL:491347129@qq.com
IP地址:218.93.241.*


如题!

  发贴时间2014-04-24 16:54:51 
 ** 贴子回复

作者:xueping8186
题目:追加小型工程
MAIL:491347129@qq.com
IP地址:218.93.241.*




求教:假设一项目原来规划中有商业门面房与物业房,商业门面房与物业房在一起(基础是连的),开发商只对其中的物业房进行了招标(原打算门面房以后在建),现开发商又打算商业门面房也施工。能否按7部委令30号文件第12条(五)中的在建设工程追加的小型工程?





  发贴时间2014-04-24 17:00:10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回复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124.225.149.*




可以的。这种情况,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处理。但要注意,增加商业门面房后,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还符合要求。

还有,这种情况其实可以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执行,因为你的基础是连的,如单独增加一家单位施工商业门面,基础与上部结构整体性会受到影响,两家施工相互干扰,影响施工,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也不易划分。






  发贴时间2014-04-25 08:20:42 
 ** 贴子回复

作者:xueping8186
题目:小型工程
MAIL:491347129@qq.com
IP地址:218.93.241.*




感谢您的回复,我还想请教一下,如果是一个小区,假设有8幢楼作为一个标段并已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现在要增加一售楼处(售楼处的造价不超过8幢楼总投资的10%),能否按追加的小型工程直接给8幢楼的中标单位施工?





  发贴时间2014-04-25 08:40:32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我不知道这位网友所说的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当初未能与“物业房”一起招标的原因是啥?所以,只能按照如下几种可能性进行探讨:

   1、如果当初报审/报核/报备时,相关前期咨询性文件以及初步设计,已包含了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且整个项目的投资额达到了国家必须招标的标准,你们现在应当对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进行招标,否则,就有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嫌疑;

   2、从施工设计和施工工艺上来说:一般情况下,商业门面房与物业房的基础部分,由于各自上层建筑的层高和所处区域地基负荷及承载力的不同,设计时会在分界处设置各种施工缝(如:沉降缝等)的,新建建筑物在施工和结构安全上不会与已建工程产生冲突;此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门面房和售楼处进行招标,至于如何协调和避免施工干扰和相互施工配合的问题(含交界面的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等),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说明;
     
   3、若属于上述第1和第2项所说的情况,则应当招标,确定两个单体的施工单位;若不属于上述第1和第2项所说的情况,则可作为“在建设工程追加的小型工程”进行处理,依法确定追加工程的施工单位,并签订补充协议。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4-04-30 07: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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