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正确理解的问题(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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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标记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工程数量和单位是由招标人给定的,其中单价和合价是由投标人投标时填报的。为使所有投标人具有同一条件计算价格,子项工程数量是不允许改变的。因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乘单价不等于合价时,是属于算数计算错误。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并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算数修正,并应告知评标委员会,以便按修正后的投标价格评标。法律法规也要求对中标候选人中有算术错误的问题,进行澄清,并给与确认。如果中标候选人不同意修正算术错误,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有实质性重大偏离或保留,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汇总价、投标函投标总价均为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汇总价。对以下几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1)投标报价情况表(相当于工程量清单)中主机子项 数量1 单价90万美元 合价90万美元;配件A子项 数量10 单价0.3万美元 合价0.3万美元。 最后总价90.3万美元。
以上可以看出配件A子项明显算术错误,其合价为3.0万元,最后总价为93.0万元。修正后合价93.0万美元与投标函文字玖拾万叁千美元不一致,应该为玖拾叁万美元;有人认为 “按照多算的减下来,少算不加的原则修正”,这个原则是错误的!不能使用。算术错误按修改后的投标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但是算术错误的修正不是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唯一条件),如果中标也作为中标价,以及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最后投标函中投标总价文字数额和数字数额也应该为修正后的数额。
2)有人认为上述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与原投标函投标总价,就成为投标人有了两个投标价格。不能这样认为,原报价是错误的,修改后的投标总价才是唯一的。既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并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格。
3)对主观上利用算术错误修正故意降低投标价格的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利用招标文件的漏洞,为报价上处于中标优势,故意在利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乘综合单价往偏小方向计算合价。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未核对其计算错误,致使低价中标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提出增价要求,给合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增加了很大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由此可见确定中标人候选人之前,对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定要仔细核对。纠正其主观上的“算术错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5.12.
2014-05-12 21: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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