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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
作者:zzl888
题目: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
MAIL:297224329@qq.com
IP地址:60.190.110.*


跟第十九条 评标

  发贴时间2014-05-12 12: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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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zl888
题目:跟第十九条 评标办法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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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通过和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 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较大错误,其数额超过投标价3%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的;
5)投标人擅自更改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值、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或单位的。






  发贴时间2014-05-12 1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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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zl888
题目:跟第十九条 评标办法冲突吗
MAIL:29722432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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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两条冲突吗  急






  发贴时间2014-05-12 12: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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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zl888
题目: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
MAIL:29722432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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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怎么理解





  发贴时间2014-05-12 13: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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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zl888
题目:唐专家在吗 能解释下吗
MAIL:29722432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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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专家在吗  能解释下吗





  发贴时间2014-05-12 13: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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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正确理解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3.*




  对你们评标以及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处理的看法如下:
  1.首先应该正确认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所以除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算数错误和明显表述错误外,是不能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的。也即报价报高不减,报低的不补,漏项也不补,不能用概预算指标修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因此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没有算术错误,就是投标价格)即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也即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2.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投标技巧,是允许的。不能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价格去要求投标人改正!这只能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条文和数字准确,让投标人无法施展不均衡报价。
  3.招标人给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单位和工程数量,是不能改变的。投标人只能在工程量中填报单价和合价。如果改变将认为他改变了招标的范围和项目规模,是属与实质性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定其投标!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和合价唔算术错误时,是不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修改的!你提到的“其数额超过投标价3%”无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4.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问题。投标人漏项有两种情况:
  其一,招标图纸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的项目,而工程量请单中没有此项目。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一定会把该项目的费用摊到工程量清单的某项中去。否则在合同实施时,承包人(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图纸或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完成,而发包人(招标人)是不会给予任何工程价款支付的。这是因为一般通用合同条款中都有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4款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招标用的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从这个顺序中可以看出,“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是优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解释的。
  其二,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和合价时,这样的漏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就认为投标人将此项目的价格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了!因此合同实施时,此项目将不再给予任何工程价款支付,但项目必须按标准完成。依据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一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2.投标报价说明2.3款。
应说明的是上述漏项只是不予工程价款支付,是不能因此否定其投标的!
  5.你提到的4)与5)除暂定价外,是可以否定其投标的,因这属于实质性的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但是暂定价与招标人给定的不一致,可以通过与投标人澄清的办法,进行修正。
  (待续)






  发贴时间2014-05-12 2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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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正确理解的问题(续)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3.*




  6.七部委编制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是明确的,与你们执行是有矛盾的,与本人说的是一致的。至于如何理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我的理解是:
  (1)投标函中总投标价格文字数额与数字数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数额为准修改数字数额。一般情况下用文字数额和数字数额同时表示的投标报价,只有投标函中有此要求。所以当投标函投标总价数字数额和工程量汇总表中汇总价,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价都是一致时,而与投标函中投标总价文字数额与数字数额不一致,就应以文字数额为准,修正所有的数字数额。以下几种具体情况的具体处理是:
  1)某数十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函中投标总价文字数额较数字数额只多几千元。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未发现。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了,因此准备在签订合同时,把多出部分减下来,这样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评标是依据投标函投标总价文字数额为准评审的,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也是以投标函中文字数额为准表示的,因此签订合同的合同价格也应是投标函中文字数额。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价格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
  2)由于投标人为防止自己的投标标底不被泄露,并为了竞争,在密封投标文件时将自己的投标价格降低一个百分比,并在投标函前部附一封降价信。如1983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中标的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的投标,就是用降价信(投标总价减低8.07%)报价的。由于该信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是有效的。因此相当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减低了8.07%。由于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是来不及修正。因此在评标、中标通知书以及签约的合同价,均是以降低后的投标价格为准。在该项目合同实施阶段,在每期进度付款时,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项目的结算额,按折扣8.07%进行实际支付。
  3)开标会议上工作人员依据投标函的文字数额的投标总价唱标,并做记录。待开标会议结束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本来是无需确认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无此项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5.2款第八条要求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由此进行了误导)。如果出现唱标价格与投标函投标总价不一致时,往往以唱标记录投标价格为准,进行评标、发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本人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不能把招标工作人员唱标错误的责任推给了投标人(虽然他签了字),是极其不公正的,是强加于人的!在国内外标准招标文件中,唱标记录是无任何地位的。一般通用合同条款中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第一位是合同协议书,第二位是中标通知书,第三位是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第四位是专用合同条款,第五位是通用合同条款,第六位是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位是图纸,第八位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第九位是其他合同文件。这里是没有唱标记录的。
  4)投标函文字数额错误应如何处理。有一个案例:数字数额为950,000元,文字数额写成玖拾伍万万元。有一种观点说,因为文字数额与数字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所以不能改正。《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我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是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因此应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改正为玖拾伍万元人民币。如果不接受应做的澄清或说明时,才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就意味着该投标人放弃中标。
  (待续) 
  






  发贴时间2014-05-12 2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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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正确理解的问题(续完)
MAIL:tanggq@ctb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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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标记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工程数量和单位是由招标人给定的,其中单价和合价是由投标人投标时填报的。为使所有投标人具有同一条件计算价格,子项工程数量是不允许改变的。因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乘单价不等于合价时,是属于算数计算错误。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并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算数修正,并应告知评标委员会,以便按修正后的投标价格评标。法律法规也要求对中标候选人中有算术错误的问题,进行澄清,并给与确认。如果中标候选人不同意修正算术错误,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有实质性重大偏离或保留,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汇总价、投标函投标总价均为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汇总价。对以下几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1)投标报价情况表(相当于工程量清单)中主机子项  数量1  单价90万美元  合价90万美元;配件A子项 数量10 单价0.3万美元 合价0.3万美元。 最后总价90.3万美元。
  以上可以看出配件A子项明显算术错误,其合价为3.0万元,最后总价为93.0万元。修正后合价93.0万美元与投标函文字玖拾万叁千美元不一致,应该为玖拾叁万美元;有人认为 “按照多算的减下来,少算不加的原则修正”,这个原则是错误的!不能使用。算术错误按修改后的投标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但是算术错误的修正不是核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唯一条件),如果中标也作为中标价,以及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最后投标函中投标总价文字数额和数字数额也应该为修正后的数额。
  2)有人认为上述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与原投标函投标总价,就成为投标人有了两个投标价格。不能这样认为,原报价是错误的,修改后的投标总价才是唯一的。既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并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格。
  3)对主观上利用算术错误修正故意降低投标价格的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利用招标文件的漏洞,为报价上处于中标优势,故意在利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乘综合单价往偏小方向计算合价。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未核对其计算错误,致使低价中标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提出增价要求,给合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增加了很大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由此可见确定中标人候选人之前,对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定要仔细核对。纠正其主观上的“算术错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5.12.






  发贴时间2014-05-12 21: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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