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中项目部人员名字三处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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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就是因为投标文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像是没有十全十美的招标文件一样!为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就应十分苛刻!不能把投标文件中某些次要因素,都作为与招标文件相悖,而否定其投标!多一个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就多一个选择,这有何不好呢?本人在国内外参加许多招标或投标工作,其主要因素是指项目工期、质量、对建成后的运行和实施造成影响,以及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者投标人的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才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才可以否定其投标。其他均不属于否定投标因素。特别是你提到的:“管理部人员某人的姓名在几处不一致”,这算是啥重要问题?,说实在的根本无需核查,最多通过澄清一下即可,我看连澄清的条件不不够!可以不去管它。就我个人看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出现上述问题也可以通过澄清解决。甚至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只要开工时到岗就行,更有甚者开工时更换项目经理时,只要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是允许的。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招标投标领域出现否定投标的许多因素,已经走向歧路!甚至成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保护某些企业中标的一种手段!可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5.14.
2014-05-14 09: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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