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总价合同工程招标是否需工程量清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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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本人不属于建筑系统部门工作人员,对2013年版计价规范不熟悉无法对比,仅从工程量清单基本概念上,谈谈本人看法。
无论合同性质如何,设置工程量清单的目的,是便于招标人编制标底或控制价,便于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以及可使所有投标人在同一基础上(相同的报价条件,否则投标人依据自己对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理解编制投标价格,横向差距会很大)编制投标价格,更便于评标委员会横向评审。所以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三种)都需要工程量清单的,总之有好处,而无弊!法律法规也未规定总价合同可以不设工程量清单。如果建筑系统有何规定,请按其执行。
建议:为各方便于工作,建议设置工程量清单;同时采用总价合同时,尽量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或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避免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对有经验的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时,把可能发生的或不一定发生的风险用风险基金摊到报价上去。不一定发生的风险如果发生了,已有费用进行处理。如果未发生,因摊到报价中,投标人可以获得许多额外收入。你可能会认为,我再做上控制价,就不会发生上述问题,那么好处都是招标人的,谁还敢投这样的标!如果有不怕死的投标人,为得标不会考虑上述风险,这等于掉进招标人设下的陷阱!这样的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实施时,资金上会遇到许多困难,会影响合同顺利实施!这种固定总价合同在国际上已经很少使用了!慎慎!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5.15.
2014-05-15 1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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