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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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若经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是需要从有效投标人的实施方案能否满足工程要求、拟投入人员和机具物料能否满足进度强度、相关商务技术条款上是否有实质性偏差、报价和组成是否合理合规、工期和质量承诺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议的;
提醒一下这位网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此段描述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另外,根据国家《合同法》的“及时履行”原则,只要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满足了上述要求,就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在招标人的授权下直接确定中标人。
因此,出现了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是不能轻率地否决全部投标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4-05-30 1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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