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二次招标流标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其项目价格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3.*
|
|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我之所以未及时回答你的问题,是本人对竞争性谈判知之甚少。既然点了我的名,就讲几点建议供你参考:
1.对两次招标失败应找清原因,总结经验。是否是要求的资格条件过高?技术标准和要求过高?有控制价并过低?合同支付条件苛刻?工期紧迫?等,应修改过后再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
2.两次招标失败并转为竞争性谈判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3.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已经不由《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控制了,是属于另外采购形式。因此原投标价格可以作为谈判参考,也可以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与质量标准和要求,另外由竞争企业重新提出价格数据和成本。依此进行竞争性谈判。所以未参考原投标报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因为已经不属于招标投标领域了!
4.由于两次招标失败,参加竞争的企业重新提出的项目价格,可能会高的!因为竞争不剧烈了。为防止报价过高,建议应参考招标时的投标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6.5.
2014-06-05 09:1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