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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最低限价”
作者:david_qu
题目:关于“最低限价”
MAIL:11742711@qq.com
IP地址:124.114.203.*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段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问题是: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中,国家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且规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一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国家相应的计费办法,以标准收费上浮20%规定招标上限价,以标准收费下浮20%规定招标下限价。那么此处的下限价是否与《实施条例》不能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相违背?

请教,如何理解?在招标文件中是否不应设置下限价,完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谢谢!

  发贴时间2014-06-19 15:03:00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这个问题,久未有人答复,在此,我提出个人的意见和看法,供网友参考:
   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目前对价格的管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指导价,另一类是市场自主定价。
   因为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是属于“侧重承包单位的经验、综合实力和人员配备”的项目,且属于智力型服务咨询项目,虽然相关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很小,但在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和安全等控制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所以,就有了诸如“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阶段监理的报价,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80%”的规定。
   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强调相关咨询服务的重要性,防止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服务质量和人员投入等。
   虽然,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但相关价格部门对诸如“依法必须监理项目”的价格规定,还是应当遵守和理性科学客观地对待,我们在许多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能因小失大,保住了芝麻,却丢掉了西瓜。
   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是出于引入充分竞争、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率进行考虑的;但不是任凭投标人恶意低价谋取中标。相关法律及配套规章已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是可以按照“废标”处理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4-06-25 1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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