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原在建工程新增项目的发包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5.*
|
|
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也就是说新增工程规模虽然达到招标的标准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另行招标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时,可以通过谈判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即项目承包人)。
至于如何计量和支付,应依据原合同条款之规定,通过项目变更的方式,以及变更计量和计价原则,进行计量和支付。本人不知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按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15.4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量和制定支付价格。
你提到问题中:“不同招标人可否发包?”是何意?请进一步说明。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6.26.
2014-06-26 1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