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民营资金投资的商场等项目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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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只要是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投资达到一定数额时,必须进行招标。
你提到的商场项目属于公共事业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只要单位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私人投资也不例外)。《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规定中: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规定可灵活掌握外,其他条款都必须遵守!
本人学习法律法规的体会浅薄,是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7.3
2014-07-03 1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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