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所报设备参数不满足要求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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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是不该发生的,应通过评标和澄清阶段解决。以减少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终止合同的风险。但是评标时间过短,许多应及时发现与解决的问题,未能处理好。这也说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领导与把关的重要性!
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所报设备参数不满足要求时,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设备参数提供设备。不能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设备参数提供设备。其原因是:一般合同条件中通用合同条款都有合同优先(解释)顺序。不知你们的通用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我以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中写明的);(7)图纸;(8)已标价的设备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以在合同实施阶段出现争议时,应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期,上述文件发生矛盾时,以前部分文件为准,解释后面的文件。即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解释图纸、已标价的设备清单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有矛盾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结论: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执行期,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其参数应满足,否则可以视为违约。如果制造商提出只能以投标文件为准提供设备时,是不能接受的。这也就意味着制造商违约,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应由违约的制造商承担!当然还是应通过协商解决,因采用终止合同措施对合同双方均会造成重大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7.3.
2014-07-03 09: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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