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更换项目法人后原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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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招标的要求时,未进行招标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应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已经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地!因更换的项目法人废除原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依据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是属于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原合同终止时,应对原承包方进行赔偿。除已经投入的资金给以补偿外,还应补偿该合同的利润损失。妥善处理后,才能终止合同,并进行重新招标!以上可以看出,更换项目法人应继续对原承包人承担其义务、责任和风险。否则是违反经济合同法的!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是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其目的是防止投标截止(开标)后投标人放弃投标,造成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因此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提交投标文件,即未投标,招标人应及时退换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因为未投标而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投不投标,以及如何投标,均是投标人的权利。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是不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的。否则是违法的!
关于提交信用保证金是属于乱收费范畴,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无此项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7.15.
2014-07-15 19: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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