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东风
题目: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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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下个人看法:
联合体投标应该满足法定要求。
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是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
三是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四是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业绩的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业绩的考核按照其专业分别计算。
认为是满足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就行,并不是需要具备全部的资质,否则就不需要联合体了。
2014-08-11 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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