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多个标段招标选定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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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你点了我的名,不得不说几句。
我不知道你注意没有,我对综合评估法很少发表意见,其原因是综合评估法不能达到招标宗旨——选择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或制造商,以及使得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因此我认为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前大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所属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均适用该法,只有采购新科技设备和材料才应使用综合评估法,价格因素才不是唯一确定中标人的因素。应该说我国在评标上进入了误区!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干部包括高级干部违法违纪!
结合你的问题看法如下:
其一、请注意前五名中标候选人必须是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也即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其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是不能通过评审和谈判改变的,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就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有算术错误时修正后的),以及签约的合同价格。所以不能用01包中标价格作为02包或03包的中标价格。而应当按各自标段评分中标以及各自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否则就不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其三、应该的做法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标段(包),也可以同时投多个标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或制造商)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其中:
1.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计算主要因素是:(1)改正投标价格的算术错误(如果有的话);(2)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招标人认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并量化成货币,并从投标报价中加上或减出。核定后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低作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从上述核定投标价格因素看,中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执行期发生的变更、风险和索赔等费用),是最接近结算的合同价格。
2.关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招标投标法》释义(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编著)的第四十一条释义:“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本人认为招标人自己的成本来源于标的(标的值扣除利润和风险估价值即为成本)或者用概预算指标扣除利润(一般为7%)用这样的指标来核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以防有恶性竞争之嫌!
3.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使用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而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而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标!
5.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如何确定中多个标段的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投一个标段,也可以投多个标段。中标人中多个标段时,由于施工设备可以共用、施工临时设施可以共用、各标工作人员和各工种工人可以调配使用等等,因此中标人可以节省许多费用,也因此投标报价是可以降低的。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中标人已经中了第一标段时,应承诺如果也中第二标段时减低本标段投标报价的某百分比(如5%),如果也中第三个标段时应承诺减低本标段投标报价的某百分比(如7%)。具体操作是首先把三个标段的投标单独评标,并分别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并分别核定出各标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如果中标人两个标段的经评审投标价格(扣除所报降低的价格)之和,低于两个标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之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才可以将两个标段同时授予该中标人。同样如果中标人三个标段的经评审投标价格(扣除所报降低的价格)之和,低于三个标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之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才可以将三个标段同时授予该中标人(当然中标人必须有能力完成三个标段的施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4.
2014-08-04 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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