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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范本
作者:jbh7211
题目:招标范本
MAIL:jbh7211@yahoo.com.cn
IP地址:113.96.154.*


  水利工程2009示范文本投标须知中关于资格审查的内容如下: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请问以上内容是否必须要包括,招标人能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以上内容作出选择。
   另外,按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能否通过以上的3.5.4来确认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交通行业范本要求投标单位将在建工程全部列入)。


  发贴时间2014-08-19 16:58:5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中运用投标人须知中条款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3.*




  我们共同学习《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过学习体会与你商讨以下问题:
  1.请你见《使用说明》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正文部分不能做出选择!
  2.依据上述说明,正文部分应全部引用,不能修改一个字!未尽事宜只能在前附表中补充说明,但不能与正文抵触。具体意见如下:应补上3.5.6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6款(联合体的问题与1.4.2款对应)。
  3.通过以上的3.5.4来确认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的问题。不可!即正文不能修正!关于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项目的问题,是应商榷的。不知何时我国招标引用了“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项目”否则否定其投标,更有甚者拿这一条去投诉中标候选人,而且一投即中。这是极为不正常的!想一想?投标人从开始投标就应准备好一个合格的无事的项目经理,一直到合同签订。这么长的时间不能做事,是不是一种浪费?中标了还好,未中标时人才有多大浪费!建议:投标人投标时,不要追求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只要合同执行开始时到岗即可!如果到岗的项目经理不是经审查过的人(符合要求的)时,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是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任何施工人员!所以这是项目管理上的问题,不应在招标阶段去处理。 结论:这条要求是过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0..






  发贴时间2014-08-20 14:45:06 
 ** 贴子回复

作者:jbh7211
题目:项目经理能否有在建工程及资格资格审查
MAIL:jbh7211@yahoo.com.cn
IP地址:119.131.90.*




  1、首先谢谢唐老。关于项目经理是否可以有在建工程,您的说法是中肯的,不过监督部门不认这些中肯的意见只认国家的有关规定。本人前期就遇到一个这样的项目,有一个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某个投标单位投诉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招标文件当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纪委以这条理由否决了本次招标,也以这条理由要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单位。他们认为没有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这个表格,导致评委没法确定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但实际情况即使要求提供这个表格,我想投标单位也不会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告诉评委,除非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将全部在建工程列出(水利范本没有这个要求,交通范本是有将全部在建工程列出的要求)。
  2、范本中“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的真正目或作用是什么?
  3、能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投标须知前附表”将“3.5资格审查”进行修正或删除,因为对一般的中小型工程而言,3.5.2~3.5.5的内容似乎与招标没有太大的关系?
  4、作为资格审查材料,个人理解应该是“是否”问题(非此即彼,即合格或不合格),但范本中针对3.5.2~3.5.5的都没有一个准确或者说定量的判断依据,当初的范本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交给评标委员会去自有裁量?






  发贴时间2014-08-20 15:30:4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文件中运用投标人须知中条款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2.*




  首先应明确你是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就得遵循这个范本的规定。也就说我们讨论和学习的前提。如果你的工程项目规模小,你可以不采用这个范本,而采用九部委编制的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针对你提的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1.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项目经理不能有在建项目”。只是个别部做了这样规定,水利部的范本未做这个规定。因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纪委不能把个别部的规定,强加于其他部委。如果你使用交通部的范本,就按该范本的要求编制。如果使用水利部范本就遵循该范本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文件未有的就不能加上去。因此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行政监督部门或纪委就不能使用招标文件未有的规定,否决其投标。这样做他本身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范本中“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的真正目和作用,是评估投标人是否还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施工任务。不是评估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
  3.不能用前附表对投标人须知正文进行修改和删减。只能在前附表中补充。补充的内容也不得与正文冲突。
  4.范本中的3.5.2~3.5.5款,都是重要的条款。3.5.2款是评估投标人的财务能力;3.5.3款近五年的业绩,有相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就能得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3.5.4款评估是否还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任务;3.5.5评标投标人过去是否有过仲裁和打过关事!评估投标人的信誉!
  上述各条都是重要的,缺一不可,正如你说的是由评标委员会去评估。如果通过上述评估其结论是:投标人是一个有能力和足够资源(人力和财力)、有经验、讲信誉的,以及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否则就不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也就是说可以否定其投标。
  这就是无论国家的还是部委的范本都有上述规定的原因。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1.






  发贴时间2014-08-21 1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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