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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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就是说主体项目或关键性项目,是不能分包的。只有依据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5.8款暂估价(暂估价项目是指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在招标阶段无法确定准确价格,而影响招标效果的项目)包括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等,其项目达到招标标准规模时,应进行招标。但必须在发包人领导之下由承包人进行招标。如果如果承包人不具备招标资格(即达不到城乡建设部规定招标的资格条件)时,要由承包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3.
2014-08-23 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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