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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唐老师你好!请问条例第82条的“重新评标”怎么理解。是对有错误的重新评,还是全部
作者:HHGCJS
题目:唐老师你好!请问条例第82条的“重新评标”怎么理解。是对有错误的重新评,还是全部
MAIL:YRCCLZY@163.COM
IP地址:117.158.14.*


唐老师你好

  发贴时间2014-08-28 17:26:3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重新评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3.*




  本人未参加《实施条例》的编制工作,但是你点了我的名,我们就共同学习、交流其体会。下面谈对第八十二条的理解:
  1.在发生第八十二条情况时,如能采取措施纠正时,尽量不要采取重新招标的手段。因为采取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要终止,如果由于招标人(包括评标委员会)的原因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我认为赔偿的损失应包括:所有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参与投标活动人员的工资、旅差费等所有的投入费用。所以采取重新招标,要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招标项目的实施工期。所以不要轻易地采取重新招标措施。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评标。发生以下情况时:
  (1)在评标过程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采用招标文件为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时,招标人应及时改正,并重新评标;
  (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原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时,招标人有权决定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或者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型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
  (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倾向性评审,或者通过打高分给某投标人,使其评审结果不公平时,招标人可以重新评审;
  (4)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者评标因素计分错误的改正,并修正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这种情况无需重新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即可;
  (5)其他评标错误等。
  以上可以看出,在出现影响评标结果的错误时,必须进行修正,前三种情况只改变排序时,只需核定计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无需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如果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变化时,对变更中标候选人,必须全部进行重新评标。所以是否全部重新评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9.






  发贴时间2014-08-29 1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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