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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二次报价
作者:zhangl
题目:二次报价
MAIL:864585860@qq.com
IP地址:222.178.41.*


各位老师好,有一个关于二次报价的问题想要咨询下各位,详细案例如下:
A公司就某项目的厂房钢结构及维护结构的施工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有甲、乙、丙、丁四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A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开标,开标过程均有记录,四家单位现场也对其报价进行了签字确认。开标后,A公司评审投标文件时,根据技术人员的建议,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四家单位在此确认管件壁厚、管件的耐腐蚀强度、管件采用材料的规格等技术问题,同时要求叶片叶脉不采用穿屋面连接固定方式,并综合考虑交叉作业及道路保护问题。A公司以澄清函的形式将上述需澄清的问题发给了各家单位,并明确告知各单位若因上述澄清设计费用增加的可单列报出,但不得重新报总价。
问题: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基于澄清函发来的费用增减或称二次报价是否有效?

  发贴时间2014-09-10 16:17:0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请告知何意?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3.*




  通过澄清函告知“可以增加设计费,但不得重新报总价”是何意?增加设计费就意味着增加了总报价,为何不能重新报?请解释一下。
                                   唐广庆于2014.9.10.






  发贴时间2014-09-10 19:15:17 
 ** 贴子回复

作者:zhangl
题目:实质就是要求二次报价
MAIL:864585860@qq.com
IP地址:222.178.41.*




个人理解,实质就是要求各家单位充分考虑后进行二次报价,现在的疑问是:项目已经开标了,开标后发澄清函要求给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报价,各家进行了二次报价,这样的程序是否违反招投标的规定?





  发贴时间2014-09-11 16:17:4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以后进行第二次报价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2.*




  我同意你的意见。依据法律法规,招标人是不能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报价,也不能要求投标人改变其投标价格。但是从你提出的内容看,不像是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报价。而是确定中标人之前通过澄清变更其设计质量标准,从而增加了设计和质量变更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其一,原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变,在此基础上只是报出由于变更其设计质量标准的增加费用;其二,按原招标文件的报价条件的报价评标,并推选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再通过签订合同前谈判时,要求提供变更的设计质量标准的增加费用,通过协商达到一致,按此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写明签约的合同价(即中标人未变时的投标价格)和变更增加的费用,以及签约的合同总价。如果通过谈判无法取得一致,仍可以按原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执行期,通过合同条件的变更条款,协商增加的费用进行支付。
请注意,上述做法只适用于变更的费用占总价格的比例不大(约10~20%)。如果过大则有第二次报价之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12.






  发贴时间2014-09-12 1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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