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以后进行第二次报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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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的意见。依据法律法规,招标人是不能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报价,也不能要求投标人改变其投标价格。但是从你提出的内容看,不像是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报价。而是确定中标人之前通过澄清变更其设计质量标准,从而增加了设计和质量变更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其一,原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变,在此基础上只是报出由于变更其设计质量标准的增加费用;其二,按原招标文件的报价条件的报价评标,并推选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再通过签订合同前谈判时,要求提供变更的设计质量标准的增加费用,通过协商达到一致,按此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写明签约的合同价(即中标人未变时的投标价格)和变更增加的费用,以及签约的合同总价。如果通过谈判无法取得一致,仍可以按原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执行期,通过合同条件的变更条款,协商增加的费用进行支付。
请注意,上述做法只适用于变更的费用占总价格的比例不大(约10~20%)。如果过大则有第二次报价之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9.12.
2014-09-12 1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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