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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方案设计招标补偿问题
作者:zbzx0806
题目:方案设计招标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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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222.143.27.*


设计方案招标已过两年,现发现未中标但需要补偿的候选人在投标方案中存在多处明显抄袭现象,问能否扣除其补偿费用,不予支付。

请唐广庆老师给予指导

  发贴时间2014-10-17 18:43:53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方案设计招标补偿问题
MAIL:13557460@qq.com
IP地址:121.15.133.*




插一下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供贻笑大方。不妥之处,请唐老师和各位指证。

问题涉及到三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合同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分别为:

1.业主与补偿候选人
从问题来看,业主使用了补偿候选人提供的方案,并就使用内容进行补偿达成一致。此时补偿合同已成立。但就该补偿合同是否生效或生效后但可撤销变更需要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比该条款,与第二款损害第三人利益似乎有关联,补偿候选人抄袭方案,侵犯了第三人利益,但业主与补偿候选人并未有串通,因此不适用该。其他条款也不符合。该补偿合同也不属于需要批准生效的合同,因此,补偿合同在达成一致后成立生效。

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如业主要求提供自行设计的方案,但补偿候选人以抄袭内容进行投标,并以此订立了补偿合同,属于欺诈行为,业主在发现后可以请求将补偿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于该补偿合同,合同成立,但业主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以此不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因此,如补偿候选人要求按合同支付补偿费用的,业主可以先行主张不支付。如果补偿候选人提起诉讼的,业主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但业主需要注意的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有一年的期限,业主要撤销合同,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不管对方是否起诉,业主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年的撤销期限,避免撤销权丧失后,对方仍有权起诉(一般诉讼时间为两年)要求主张支付补偿费用。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业主与方案内容实际构思者(著作权人)
业主使用的方案的著作权人另有其人,可能涉及到对实际权属人的补偿,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3.补偿候选人与著作权人
补偿候选人抄袭实际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业主没有过错,业主在此情形下不应承担责任。

                                          祝东风
                                      2014年10月22日






  发贴时间2014-10-22 13: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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