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地点变更是否需要需要提前15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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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上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是有差别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是澄清或修改通知,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而《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结合你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变更开标地点的通知也是修改招标文件,应遵守其规定;而《实施条例》的规定,变更开标地点是不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建议:应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即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或修改通知。如果执行《实施条例》的规定,一旦有的潜在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归结为招标人未遵守法律规定投诉招标人时,将使其处于被动的局面。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26.
2014-11-26 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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