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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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们讨论的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1.我理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二是上述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各项规定。
2.我理解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在我国境内除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的一切工程、货物以及服务项目。
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仅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并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的主体性质(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招标采购资金性质(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等)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包括工程、货物、服务)以及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规定和程序。
4.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性招标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该法中许多条文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采取招标形式。但是一旦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但对强制性条款可以灵活采用。
5.正如你说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如果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该说不受此款限制。但是应该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也就是说是投标人有一个比较充裕时间,以便编制一个好的投标文件供招标人评审和选择。该时间应依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所以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可以不足20天。但不能为提高采购效率而缩短这个时限。比如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45天,因所有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文件是时间太短,要求延长。业主确定延长15天,即60天;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90天;最近墨西哥高铁工程招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3个月,我国集中近200人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中国联合体提交了投标文件,准备投标的德国和日本国由于时间来不及,而未能投标。因此只有中国一家提交投标文件,并宣布中标。后墨国反对派反对,总统不得不推翻中标结果,准备重新招标,并将延长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6个月。以上可以看出这个时间是多么重要!
6.建议:这个时间的采用,应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充裕时间。以便招标人能获得好的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不能少于20天”,20天已经是极限值,不要再缩短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28.
2014-11-28 2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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