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选择公开招标采购形式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不足20天
作者:wangshenwu
题目: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选择公开招标采购形式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不足20天
MAIL:wsu00700@163.com
IP地址:123.139.20.*


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发贴时间2014-11-26 12:58:36 
 ** 贴子回复

作者:wangshenwu
题目:具体问题
MAIL:wsu00700@163.com
IP地址:123.139.20.*




情况:1.国有企业自筹资金;2.两个项目,一个是设备采购(非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一个是咨询采购(非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设备采购不足100万,咨询采购大于50万小于100万;3.招标人根据自身所属行业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认定以上两个采购项目为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意欲选择了公开招标形式采购;4.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事宜;5.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招标公告发布时明确“发售招标文件到截标/开标时间不足20天”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问题: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不是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两个范畴?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所指合理时间怎样界定?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不是可以设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发贴时间2014-11-26 13:25:14 
 ** 贴子回复

作者:wangshenwu
题目:请唐老师就上述问题指导
MAIL:wsu00700@163.com
IP地址:123.139.20.*




问题见楼上。





  发贴时间2014-11-27 10:14:05 
 ** 贴子回复

作者:birdlh
题目:这个问题我们也很困惑,没搜到唐老师楼上的答案,能否再解答一次。非常谢谢!!!
MAIL:birdlh@126.com
IP地址:61.158.56.*




这个问题我们也很困惑,没搜到唐老师楼上的答案,能否再解答一次。非常谢谢!!!





  发贴时间2014-11-27 11:47:34 
 ** 贴子回复

作者:wangshenwu
题目:同样困惑
MAIL:wsu00700@163.com
IP地址:113.142.116.*




        唐老师还未就这个问题解答。159号帖子相关讨论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讨论,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就我个人拙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只要招标采购的货物不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不是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的货物,招标人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就不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我们要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后一句话“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到底是对第三条其他规定的补充解释,还是说“法律和国务院”有对除工程建设项目外的一般货物和服务进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立法或出台规定?
        以上认识排除《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发贴时间2014-11-27 19:42:1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4.*




  对你们讨论的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1.我理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二是上述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各项规定。
  2.我理解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在我国境内除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的一切工程、货物以及服务项目。
  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仅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并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的主体性质(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招标采购资金性质(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等)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包括工程、货物、服务)以及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规定和程序。
  4.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性招标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该法中许多条文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采取招标形式。但是一旦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但对强制性条款可以灵活采用。
  5.正如你说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如果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该说不受此款限制。但是应该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也就是说是投标人有一个比较充裕时间,以便编制一个好的投标文件供招标人评审和选择。该时间应依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所以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可以不足20天。但不能为提高采购效率而缩短这个时限。比如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45天,因所有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文件是时间太短,要求延长。业主确定延长15天,即60天;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90天;最近墨西哥高铁工程招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3个月,我国集中近200人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中国联合体提交了投标文件,准备投标的德国和日本国由于时间来不及,而未能投标。因此只有中国一家提交投标文件,并宣布中标。后墨国反对派反对,总统不得不推翻中标结果,准备重新招标,并将延长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6个月。以上可以看出这个时间是多么重要!
  6.建议:这个时间的采用,应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充裕时间。以便招标人能获得好的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不能少于20天”,20天已经是极限值,不要再缩短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11.28.






  发贴时间2014-11-28 20:01:49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