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fc
题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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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能否查询中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而不是对中标单位查询其分项得分的评标细节呀?
2、投标人能否查询自己的分项得分和综合得分?查询自己的得分应该不涉及其他单位的比较。另外,也是投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履行职责的监督,即对自己投标文件按照招标评标标准在开标后计算的最低分值与评委打分的合理性分析比较,查询是最直接的有效的监督。比如开标后根据开标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计算标准,应当是最低评标价格单位中标,但招标人公布的中标候选人为次低投标价格单位,由此产生异议或投诉。
3、招标人是否应当公开评标结果综合得分?仅仅是综合分而不是详细评审的分项得分,有利于相互监督、又确保评委的独立自主打分及合理性失误因素。
主要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较模糊,大家理解各异所致。合理性解释:要确保基本公平为原则,既要确保评委独立评审权利与合理性失误又要防止显示公平的情况。
2015-01-19 2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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