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两次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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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前后两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后续有两个办法可以采用:(1)就对提交的两家或一家进行评标,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这是最好的办法;(2)可选择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如果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无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应补充说明的是,在第一次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分析其失败的原因。如资格条件过高?技术标准过高?控制价不合理?工期过短?合同结算条件苛刻?等等。找出原因后,通过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再行招标,以免再次失败!切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1.07.
2015-01-07 09: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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