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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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建议深入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与原国家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我理解如下:
1.项目实施在中国境内;
2.房地产和工业厂房等项目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无论资金性质如何,即使是私有资金,就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你说的改革是违反法律的!
现在有一种倾向,总想着如何“不进行招标”,可能是大量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授标,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好名声!如果正确实施招标投标,可以使得招标人(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招投标)选择有能力和有经验的承包人,并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为何还要避免招标呢!百思不得其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1.08.
2015-01-08 15: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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