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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企业内部的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能邀请招标?
作者:subinghuan
题目:企业内部的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能邀请招标?
MAIL:2389623216@qq.com
IP地址:221.7.212.*


老师,您好:
     请教一下:某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的150万元的技改项目(工程),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1、业主单位在短短7天内完成了所有的招标任务;2、中标人是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
     请问:(1)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妥当?
           (2)7天内完成邀请招标的所有任务合适吗?
            (3)不是第一名的候选人中标,合适吗?
            谢谢。

  发贴时间2015-03-20 20:39:0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222.161.213.*




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你给出的背景资料不满足邀请招标的条件,且没有经过备案,很难不被审计找麻烦。
问题2,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从发布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文件至投标人投标之间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因此7天完成肯定不合适。
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之规定,你给出的背景肯定违背行政法规,答案不合适。
建议你公司招聘1至3名招标师,以免犯低级错误,领导无端下课。






  发贴时间2015-03-21 01:32:0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邀请招标等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9.*




  就你提出的问题看法如下:
   1.由于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50万元,小于规定的200万元,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在用招标手段选择承包人时,招标方式可以任意选定,故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是允许的,无需申请任何单位批准。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你们的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是为了给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以及之后的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等,仅用7天虽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时间显然是不够的。请斟酌!
   3.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方法、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招标人就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必须首先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为他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评分最高的)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唯一的,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除非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或者不交履约担保或不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才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3.21.






  发贴时间2015-03-21 17:47:4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222.161.213.*




这位在线专家说辞有不当的地方。
1、他所述第一点,的确有规定低于200万的不用招标,招标人可以任意选择招标采购方式,但是提问者所问的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妥当,结合背景材料即得出提问者已经实施的是招标投标活动,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规定,就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专家只说到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并没有针对提问者问题说到实际,就提问者的工程而言,可以不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只是鼓励其实施,鼓励即可做可不做,既然已做,就要做到位,要么就不要做,以免事后难看;另外提醒下风险,有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增加成本,达到200万要求,到时再重新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极为麻烦,常见的风险有赔偿已施工单位的损失、公司受罚、领导受罚、下属下课、银行停止资金拨付、延长竣工交付时间等,所以我还是那话,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正、做实,不要做成四不像。
2、既然提问者已做,就得做实、做好,将时间延长至20天,7天的确如同专家所述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以及之后的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签订合同所需时间不够的。
3、第三点专家与我意见基本一致。

说明:我是从2006年3月起开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2014年已通过招标师考试,尚未取证的重庆候选招标师。






  发贴时间2015-03-21 18:53: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邀请招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6.*




  再补充解释一下有关邀请招标的问题。既然参与交流的virid先生说:“的确有规定低于200万的不用招标,招标人可以任意选择招标采购方式”那么本人回答提问者的问题(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是否妥当?):“故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是允许的,无需申请任何单位批准”与你的看法不就一致吗!说辞有何不当?只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价格不超过200万元,就不要担心合同实施的具体情况,任何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都会有变更,也因此在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是必须进行招标条件,其中是“估算价”就是允许合同执行期可有变化。因此无需但心以后的事情!提问者采用邀请招标未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什么不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批评指正。
                                       唐广庆于2015.03.22.






  发贴时间2015-03-22 09:57:33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222.161.213.*




这位专家,你我看待此事的角度不同,你的回答,如果是招标师考试,那没有问题,但是提问者不是参加考试,而是就其实践予以求助,在国企最重要的事就是要经受得住审计部门的审计,而要做到这点,应尽量事先做足,事中严控,事后是很难檫干净屁股的。建设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有很多,很容易超过强制性200万招标的要求,变动的风险将直接导致我先前所说的情形以及我可能还没有经历的情形。





  发贴时间2015-03-22 11:53:0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222.161.213.*




另外,我再问问这位专家,既然你第一次答复提问者第一、第二问题均提到提问者所给出的答案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不受招标投标法法律条文的约束,那么第三个问题如何又要受约束了呢?你这不是自相矛盾么?
还有,我不知道专家经历过多少,我再告知我在国企经历。34万项目,售楼部土建造价100万,当时没有经过任何手续就开工,被当地建委责令停工,完善相关报建手续。重庆这边的手续是,超过20万工程且不满足依法必须招标事宜,则需采用竞争性必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其性质和招标没有什么区别,据我了解到的区别就是只有公开而没有邀请,只有后审而没有预审,备案表格不同,其它完全和招标一致,也就是招标的精简版,必须执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五个必须步骤。






  发贴时间2015-03-22 13:19: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邀请招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6.*




  我们共同学习《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性文件,体会他的精髓。在这些文件中指明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必须遵循强制性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言外之意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无需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又如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言外之意非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就可以在其他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又如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不应受此条限制;第三十七条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总是数的三分之二。”言外之意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可以灵活掌握其规定。总之《招标投标法》中许多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循的条款,都在前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未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就可以灵活掌握。
  再重申,本人掌握的原则就是:“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时,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但是对强制性条款可以灵活掌握!
  这是本人学习《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性文件的体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批评指正。
                                       唐广庆于2015.03.22.






  发贴时间2015-03-22 22:35:4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82.193.*




在线专家,正如你所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必须遵循强制性规定”,提问者所提的内容是一件事情,该事情他总共提出了三个问题,既然你第一、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已明确答复不用招标,也就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那么第三个问题“选择第二名中标妥当否”,为何要遵循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法律呢?你不能把一件事拆分成几件事来对待吧。





  发贴时间2015-03-23 11:50:23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大家在论坛中讨论问题,一在于尽最大可能解决提问者的问题,有助于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开展,二在于通过讨论共同提高水平,毕竟学无止境,招投标的理论与实务也是不断发展的。

在讨论中角度、观点不同在所难免,在求同存异中有所提高是最重要的,没有必要针对具体回答来提问题。

                                                谢谢!






  发贴时间2015-03-23 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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