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邀请招标等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9.*
|
|
就你提出的问题看法如下:
1.由于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50万元,小于规定的200万元,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在用招标手段选择承包人时,招标方式可以任意选定,故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是允许的,无需申请任何单位批准。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你们的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是为了给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以及之后的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等,仅用7天虽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时间显然是不够的。请斟酌!
3.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方法、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招标人就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必须首先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为他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评分最高的)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唯一的,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除非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或者不交履约担保或不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才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3.21.
2015-03-21 17:4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