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解除合同后如何进行后续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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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执行期不应再讲中标人,应是承包人或制造商或供货商,不应再讲招标人应是发包人。再有你们在签署合同时规定“考核分数及格线”? 承包人达不到,而且是指:工程服务质量、响应时间,技术人员素质等因素,我未经历过。工程服务质量是什么?是工程质量或者工程设备达不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那就返工处理不就行吗,使之达到要求为止!何为响应时间?这是什么指标?技术人员素质这怎么考核的?所以你说承包人违约,我认为理由不充分。只有通过具体实施主体工程质量或工程设备质量多次返工,也达不到标准;项目进度屡屡拖后,多次要求赶工,仍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要求;管理混乱不能有序进行生产实施。结论是:不能按期保质完成合同任务!只有这样才可以终止合同。这也说明你们通过评标选错了承包人!
在上述情况下如何进行后续工作,建议如下:
1.依据合同规定某条某款,承包人严重违约,尽快下达停工令和终止合同。并核定完成项目数量,并结算支付。剩余建筑材料和永久设备,以及已经订货未进场的材料和永久设备处理与接管;
2.承包人进行人员和施工设备退场,并清理施工场地;
3.应重新招标。是不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承包人继续实施剩余工程。因为(1)原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在五日内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投标有效期已过,即招标已经结束。(2)由于原承包人已经完成一部分工程项目,因此已经不是原招标项目的内容,也即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和报价已经变化较大了,加之已过投标有效期,原投标报价条件已经不再适合。如果不招标就得通过谈判协商签订的合同,承包人要价会很高的。不招标也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结论:投标有效期已过,招标已经结束,不能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承包人,继续完成项目的合同任务!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02.
2015-04-03 17: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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