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货物公开招标中分包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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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筑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主体货物(包括设备)是允许分包的。而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但标准货物(包括标准设备)是可以分包的,分包有两种情况:其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货物(包括标准设备)供应商,只要是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依据他的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其二,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可以改变招标文件中指明标准货物供应商。如果中标人要求改变指明标准货物供应商,而招标人不同意时,中标人的要求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从合同中把该标准货物拿出,另行选择供货商,由招标人直接订立合同。然后提供给中标人使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15.
2015-04-15 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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