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总承包合同下再签定一方或多方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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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后不要点我的名,会影响其他老师准确回答你的问题。何况我对我国税收制度很不熟悉,也随时在改变。本人从一线退休多年,对目前法律法规已经不掌握,会误事的!以下看法仅供参考:
中标承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的中标人不是联合体,就不可能签订一个多方协议书合同。就是联合体也是以牵头方为主其他各方为辅的多方合同。也只是合同的连带责任。不能是你想的“提供货物方向招标人提交增值税发票”。 EPC总承包是由总承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供货商只对总承包人,是不对招标人的。因此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由总承包人转交给招标人。
如果由招标人提供设备和材料时,则由供货商直接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不是EPC总承包合同了!在合同执行期如果由总承包人自行采购设备和材料改为招标人提供设备和材料,应通过合同的变更条款解决,也是可以的!
《招标投标法》没有有关由谁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在合同执行期进行变更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与《招标投标法》无关,无所谓相违背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14.
2015-04-14 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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