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竞争性谈判时程序
MAIL:guest IP地址:218.26.96.*
|
|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履约与结算。由采购中心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共同验收货物(服务、工程)合格后,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结算。
2008-05-08 09:2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