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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与招标人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
作者:jqrdzhyd
题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与招标人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
MAIL:jqrdzhyd@163.ocm
IP地址:110.16.65.*


 一个货物招标项目,采用两阶段开标,先开技术和商务部分,后开价格部分。开标时投标单位有八家,在资格后审时,有两家投标单位由于合同业绩不符合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后评委对剩余六家投标人进行了详评(技术和商务部分),均满足条件。最后开启了报价部分,报价分别为890、580、390、780、630、170万元,评委发现投标报价580、390、630、170万元的单位报价单未包括进口部件,而投标技术文件明确写明了含进口部件,评委会对此表示质疑,经澄清,四家投标单位均回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中包含进口部件,但未提供相关资料(如果提供,请问提供什么资料?)。同时,对最低价170万元的投标单位发出澄清,要求明确此报价是否为包含全部供货范围和施工工作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回复包含了全部内容,有部分部件为免费,主要目的是想在此地区做个业绩,而且承诺如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全部承担,并可以由招标人到现场监造。具此,评委会依次将780、170、890万元分别排为第一、二、三名推荐为中标后选人。
    后经招标人内部决策机构讨论,认定170、390万元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低于成本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请问评标委员会、招标人这样做对吗,如不对,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另外,如果采纳评委会的意见,中标公示时,其他投标单位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发贴时间2015-04-27 11:55:3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处理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评标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1.*




  请进一步说明你们采用的中标条件是什么?是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依据什么推荐报价780、170和890万元为中标候选人和这样的排序?招标人依据什么判定170和390万元低于成本价?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4. 27.






  发贴时间2015-04-27 17:43:3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4.106.131.*




提问者所提问题较多,材料不够详细,同意专家的意见需进一步补充后才能答复。






  发贴时间2015-04-27 18:33:09 
 ** 贴子回复

作者:jqrdzhyd
题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分两阶段开标
MAIL:jqrdzhyd@163.ocm
IP地址:110.16.65.*




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表(满分:60分),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表(满分10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30分);评标专家依据评标标准,经过综合评定后排序。
招标文件规定:5.3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5.3.1 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实际成本的,在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仍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将通过集体表决方式,确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
5.3.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招标从依据此判定。






  发贴时间2015-05-03 12:03: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处理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评标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5.*




  由于你的补充,对你们的评标有了初步的了解,谈以下看法:
  首先,谈谈对你们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的看法。对评标因素无异议,只是采用权重有些看法,特别是投标价格评分只为30分,其权重太低了,最少应占50分,一般应占60分。招标宗旨应是选择有能力、有实力以及有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供应商,并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因此经济权重应高一些才对!也就因为你们采用投标价格评分只为30分,难怪评标委员会把报价最高的投标人(780万元和890万元)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已经达不到招标的宗旨了!所以你们制定的权重是有瑕疵的!虽然本人对评标因素权重有异议,但是你们招标文件就是这样规定,因此必须遵守,并只能依此评标。
  其二,招标人判定投170万元和390万元的两个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如果有可靠的依据,就是正确的决定!起码投标报价为170万元的投标人说:“有部分部件为免费”的理由不充分,确有恶性竞争之嫌!
  其三,关于提供进口部件相关资料的问题,我认为应在设备清单(备注)中提供产地即可。如未提供可以在评标过程中,用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通过书面回答。
最后,招标人认为,“投170万元和390万元的两个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其中投390万元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未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这与招标人是一致的。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170万元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则认为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故否定其投标处理,只在这一点上与评标委员会不一致。本人认为招标人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如此处理对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低于成本的投标人是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所以如何处理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其基本原则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招标文件规定有瑕疵(但不违法)也应依据有瑕疵的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如果招标人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处理,等于自己否定自己。评标委员会也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示期间,如果投标人提出质疑时,要以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原则解释,千万不要用评标细节解释!
  结论: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改正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是对的,也是应该的,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04.






  发贴时间2015-05-04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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