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处理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评标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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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的补充,对你们的评标有了初步的了解,谈以下看法:
首先,谈谈对你们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的看法。对评标因素无异议,只是采用权重有些看法,特别是投标价格评分只为30分,其权重太低了,最少应占50分,一般应占60分。招标宗旨应是选择有能力、有实力以及有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供应商,并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因此经济权重应高一些才对!也就因为你们采用投标价格评分只为30分,难怪评标委员会把报价最高的投标人(780万元和890万元)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已经达不到招标的宗旨了!所以你们制定的权重是有瑕疵的!虽然本人对评标因素权重有异议,但是你们招标文件就是这样规定,因此必须遵守,并只能依此评标。
其二,招标人判定投170万元和390万元的两个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如果有可靠的依据,就是正确的决定!起码投标报价为170万元的投标人说:“有部分部件为免费”的理由不充分,确有恶性竞争之嫌!
其三,关于提供进口部件相关资料的问题,我认为应在设备清单(备注)中提供产地即可。如未提供可以在评标过程中,用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通过书面回答。
最后,招标人认为,“投170万元和390万元的两个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其中投390万元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未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这与招标人是一致的。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170万元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则认为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故否定其投标处理,只在这一点上与评标委员会不一致。本人认为招标人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如此处理对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低于成本的投标人是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所以如何处理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其基本原则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招标文件规定有瑕疵(但不违法)也应依据有瑕疵的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如果招标人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处理,等于自己否定自己。评标委员会也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示期间,如果投标人提出质疑时,要以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原则解释,千万不要用评标细节解释!
结论: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改正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是对的,也是应该的,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04.
2015-05-04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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