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建设单位自行邀请招标以及联合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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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1.我是依据你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建安工程、设备A、B、C、D.....采用自行邀请招标。我理解这个要求是针对项目申请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而言,也就是要求建设单位对建安工程、设备A、B、C、D.....要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自行邀请招标及招标前后备案,这样也就是说设备A、B、C、D.....属于甲方采购供应的设备。”说法,认为:“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即通常的说法业主或称项目法人单位”因此招标人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其采购(招标)主体就是业主或招标人,也就是说是、投资者(国家是通过他投资)、组织建设者和经营着(部队不一定是经营者),所以他处于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重大问题均应由他进行决策。即使采用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模式(BOT和BT),由特许经营权者集资的项目,完成项目后即可或经营一段时间,也都会移交给业主(项目法人)的。因此我说:“建设单位通过甲方支付设备采购价款”。另外采用联合招标是由招标人授权“甲方——是建设单位通过自行邀请招标选择甲单位承担建安工程,并采购设备A、B、C、D.....”所以联合招标建设单位为大业主,甲方是在建设单位领导下的小业主而已!
2.因为建设单位是出资者和项目的所有者,并且选择甲方承担建安工作,因此你是他的老板,不会出现领导工作障碍的,也因此对他进行监督和管理。科工局对项目的管理好坏追究直接责任人是建设单位,甲方是间接单位。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承担起责任。
3.既然是你通过邀请招标选择了甲方,那么甲方在实施建安工程时,重大事件和重要文件必须得到业主(发包人或称建设单位)认可。在设备招标时,招标文件的批准、评标专家的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认可、中标通知书的签署的认可,以及合同协议书的认可等。否则增加投资,建设单位不认可时,将给管理造成困难。所以一方面建设单位应承当起责任,另一方面甲方的重大事件和文件必须由建设单位认可和备案,再由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项目法人责任制,才能使其处于项目的核心地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06.
2015-05-06 1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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