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如何处理招标人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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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可以看出,招标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果投标有效期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期满,严格讲投标文件已经失效。也即不能再行签订合同,其责任完全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申请干预招标人的招标活动,处罚招标人,并督促赔偿投标人相应地损失。
2、向招标人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包括(1)退回投标保证金和相应地存款利息(按现行银行存款利息计算);(2)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3、如果招标人改正错误,中标人也不想放弃这个标时,仍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是应相应的延长工期,以及增加相应的费用。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5.6.
2008-05-06 1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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