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联合体各方签署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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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徐老师的意见,并补充如下:
正确的做法是签订合同时,牵头人为主签,联合体其他成员副签。其原因是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承担合同责任和风险,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牵头人一旦不能承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破产等不能履行合同时)时,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责任。所以在合同上除牵头人签字外,其他成员也应签字。这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后半段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
现在你们已经犯了一个错误,就是未共同签订合同。但是还有一个补救措施,就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半段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从这条规定的可以看出,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必然明确各方股份、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特别要明确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各成员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因此在合同执行期牵头人代表各成员进行合同管理,即牵头人对应招标人,招标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直接向牵头人发布信息、通知、指令、设计施工图纸、竣工证书,以及项目价款支付等等。因此有这个共同投标协议,也是可以约束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是可以弥补合同协议书只有牵头人签字的缺憾!如果你们连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都没有,就犯了极大的、不可弥补的错误!
联合体成员提出索赔应通过牵头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招标人)提出。发包人处理索赔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应联合体牵头人进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1.
2015-05-21 1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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