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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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你自身没有弄明白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规定邀请招标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规定了具体邀请招标的细则。即使是部门规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之规定更是对实际操作中予以了明确。
从提问者所提供的材料来判断,没有满足法律和条例及部门规章制度关于邀请招标的规定,而你所述的国有资金占极少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政策,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目前国家倡导反腐,邀请招标很多时候都是规模政策、走过场,腐败现象严重,你公司应按照招标方案核准事项予以执行,不要想走其它歪路,说实在话,有时间节外生枝,不如老老实实踏踏实实的按照招采程序实施。我在这里简单说个实例,我公司的项目,公司领导也是照顾关系,全部直接发包,现在巡视组及审计进入公司总部,总经理着急了,让下面的员工补齐招标投标程序,你说如果一开始就循规蹈矩的做,即使照顾关系也在实施时循规蹈矩的做,哪有当下的麻烦。我入职的第一家国企就是在照顾关系的同时,同步完善招采程序,即使是造假,也比事后人都走光了,合作商都把钱拿走了后来弥补实际,要知道巡视组和审计也不是省油的灯。
2015-05-21 18: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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