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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截标时间、开标地点变化的通知问题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关于截标时间、开标地点变化的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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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中详述

  发贴时间2015-05-26 09:57:16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关于截标时间、开标地点变化的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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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截标时间、开标地点变化的通知,一般认为是招标文件的澄清,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的理解,时间和地点的变化是否影响呢。
一是时间,我个人认为如果截标时间相比原招标文件是向后推迟,则不影响,因此发此通知的时间不用在截标时间前15日前;如果截标时间是提前,那视为影响,则要求发此通知的时间在截标时间前15日前。
二是地点,我个人认为如果地点变更但给予了合理的时间,比如说在截标前5天发的通知,则认为不影响;但如果只在截标前1、2天发通知,则不合适了,应该适当推迟截标时间。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发贴时间2015-05-26 10:05:4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截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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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你理解的很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都是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但是其差别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无“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限制,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这个限制,我理解这是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具操作性。所以只有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才必须有至少15日前的限制。因此正如你理解的对于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之类的澄清或修改通知,无需受上述时间限制。但也正如你理解的依据澄清或修改内容有一个合理的提前时间即可。也就是说保证投标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收到该通知即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6.






  发贴时间2015-05-26 14:40:43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关于截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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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5-05-27 16: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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